
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不出事故,还要不被处罚。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以下是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案例,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处有隐患,全省受警示。请大家举一反三,及时自查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类
1.持假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19年7月3日,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检查衢州顺天钙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氢氧化钙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现场4名电焊工和从事热切割作业4名辅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查明电焊工柴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8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对柴清斌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未经教育培训类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案
•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余姚市国先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进入腌制池(有限空间)作业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未对进入腌制池作业行为进行审批,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案
•2019年5月14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永嘉县鸿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培训且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2019年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油车港中队联合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检查嘉兴市洁达电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9年7月1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丽水市云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类
1.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9年3月14日18时10分许,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5号砼搅拌站清罐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科学合理制定正确的生产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对员工工作纪律管理松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案
•2018年10月29日湖州市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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